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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防擅用卡通形象侵权有可能构成侵权 2020-06-30 09:20:40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备受欢迎的热门卡通形象通常自带流量,为了吸引眼球、烘托气氛,有人在服装、玩具上印刷卡通形象,将卡通形象制作成毛绒玩具,使用卡通形象进行宣传推广,将卡通形象作为文案配图等等。然而,如果未经授权就擅自使用卡通形象,有可能构成侵权。

正如媒体指出,热门卡通形象不仅是具有重大商业意义的无形资产,其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也受到法律的保护。也就意味着,这些卡通形象不能擅自使用。比如,未经授权,复制、发行、信息网络传播、展览等行为,都是侵犯卡通形象著作权的行为。而且,上述侵权行为,不仅会侵害著作权人的利益,也会破坏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以媒体报道的相关案例为例。“葫芦娃”角色造型美术作品属于在特定历史条件下,由胡进庆、吴云初创作的职务作品,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享有除署名权以外的其他著作权。有的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使用了“葫芦娃”的图像,最终被认定为侵权,并被法院判赔。可见,对于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绝不能等闲视之,擅自使用构成侵权也难逃法律责罚。

谨防擅用卡通形象侵权之害,一则,有赖于人们增强知识产权意识。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优秀的卡通形象其专有使用权受到著作权法律法规的严格保护。这应该是最为基本的法律常识。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应该尊重卡通形象作者的智慧、心血和创造,即便想使用这些卡通形象也须取得相应的授权。

二则,需要加大对相关案件的处置力度。根据著作权法相关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于此,一方面被侵权人应当第一时间进行维权;另一方面法律对侵权行为更应常态化亮剑。如此才能维护好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三则,亟待普法的跟进。据报道显示,近年来,侵犯卡通形象美术作品著作权的案件数量大幅增长,涉及到葫芦娃、黑猫警长、喜羊羊、胡巴、小羊肖恩等众多经典卡通形象。而侵权方式,既有复制、发行行为,也有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更有展览行为。而如何把握好合理使用和侵权的界限,亟待法律及相关专业人士加强知识普及。

毋庸置疑,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是激励社会创新、创造的前提。故此,对于任何类型的侵权行为均不能放任,对其严管严打很有必要。当然,对于侵权者而言,应该认识到,一时侵权看似能够得利,但终归对自身形象及发展不利。于此,在使用他人作品时,须走好法律程序,这也是对自己权益的保护。

关键词: 卡通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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