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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女性的婚姻状况:物化与人权碰撞,压迫与开放并存 2020-07-06 08:31:56  来源:不易君子

不管是现在还是古时,男女平等一直都是被人提到的话题。在唐宋之前,女性的地位多是较为低下的,甚至人身自由都受到严格的控制。婚前实行"父母之命"婚后实行"妻以夫纲"。就算婚后生活不满或者受到不公平待遇的情况下,女性甚至都没有办法自主的选择离婚。宋朝作为一个较开明的朝代,女性的地位受到了极大的提高,拥有了和男性同等的社会地位和权力。

而宋朝的经济高度产生了较多的利益关系,也产生了很多的无效婚姻,社会中普遍存在了很多以女性提出离婚的现象。较宋之前,这完全可以说是天方夜谭。具有一定经济、人文发展高度的宋,对于宋之前的传统观念产生了强烈的冲击,存在于先朝的礼法也产生了颠覆。男女平等的呼声逐渐高涨,在社会的发展中男女平等总是一个绕不去的话题。从女性的角度去看待问题,或许就成了了解一个国家发展程度的重要衡量标准。

一、 宋朝女性在不幸的婚姻中拥有了可以自主离婚的权利

婚姻是双方自然人的结合,这无可厚非。不管在古代还是在现代都会出现婚姻的不幸。较宋之前,女性婚前需要听从父母的意思,婚后又以夫君所言为纲常,如若夫君先行还需要听从儿子的。这对女性是极为不公平的,女性重要的几个阶段内人身自由都受到了严重的限制。

宋时婚姻制度主要还是沿袭先朝实行一夫一妻多妾制,婚姻产生的方式又分为聘娶、买卖、招婿制。宋较为特殊的就是人文异常发达,女性在一定程度也进行了文化教育,使得女性对自己的权利也逐渐重视起来。而宋的经济高度让民间产生了利益主义,指腹为婚和联姻逐渐增多,以此就产生了很多无效婚姻。如果女性在一段不幸的婚姻中成为了受害者,是无法自主提出离婚的,全部都需要男性书写休书才可。

宋朝不管出于何种考虑都加强了女性对离婚权力的扩大。

其一就是因为丈夫丑陋就可提出离婚。此处对于丑陋的解读可能是某种极为不好的习惯,不单单是因为相貌的问题,对于生活习惯的极度厌恶也可作为离婚的理由。如《六一居士上》宋仁宗时龙图阁学士祖无择其妻徐氏颇有姿色,徐氏婚后觉得祖无择之相貌甚为难堪,遂提出离婚。这要是放在先朝中是完全无法想象的事情。又如宋哲宗时期的章元弼之妻陈氏,张元弼因为读书经常会忘记食寝,以致于冷落了妻子,陈氏认为此段婚姻无存在之意义便提出了离婚。虽然最后章元弼以"七出"为由写了休书,但是实际上主动提出离婚的却是陈氏。这两种情况都可以看出来,女性在面对一段自己不满意的婚姻时已经可以提出离婚。

在面对家庭暴力中,妻子也可提出离婚。家暴总是一个让女性撕心裂肺的话题。现代很多女性面对家暴都会选择原谅或者忍耐,同时也是可以提出离婚的。宋朝面对同样的问题也是可以提出离婚的,但是较宋之前的观念都是让女性选择隐忍。《清明集》中提到宋徽宗时期开封药商骆生之妻,自过门后饱受屈辱,骆生闲暇之余对于妻子经常打骂,妻子最后选择了离婚。这事放在现代可能会被人所理解,但是放在宋朝之前可是非常罕有的。当然在此建议女性,在面对一段充满暴力的婚姻面前应该理智的去分析自己的得失,不用为了一段不幸的婚姻便葬送了自己的一生。

夫妻双方任何一方患病,不管是现有法律还是古时都是建议夫妻之间互相扶持度过难关。而宋朝之前"夫有出妻之理,妻无弃夫之文"这就使得女性完全处于被动状态,不管发生何种状况女性都不能进行离婚了。宋朝改变了此种礼法,如若夫妻之间出现病灾,不管夫妻之间谁提出来,只要双方允许就可离婚。

如果女性离婚后是否可以再婚呢?当然是可以的,谁都没有办法去阻拦单身女性追求幸福,不管是现代还是较为原始的古代。

二、宋朝女性的再婚权,女性可追求自己想要的生活

在宋之前社会风气大抵都为“夫有再娶之义,妇无二适之文”这是出自《后汉书·列女传》中较为出名的一句话。宋之前的朝代女性如若再婚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限制。这是有违常理的,古代如果女性确为休妻,那么在主要靠农业为谋生手段的古代,女性就注定会成为劣势。特别是宋朝,离婚权力的扩大就必定会影响到再婚权。

据《续资治通鉴长编》中记载,宋真宗时期对相应的妇女改嫁做了解释"如夫亡而不能自给者就可进行改嫁"。此条法文直接打破了传统的"夫亡六年改嫁制"进一步扩大了女性再婚权。虽然规定是不能自给者,但是一定程度对女性改嫁取消了限制。

丈夫外出三年不归,也可进行改嫁。家庭总是需要夫妻双方共同操持,对家庭的共同付出成了婚后生活的主基调。但是总有偶然,不愿负责的男性不管是在古代还是现代都会存在。较为原始的古代如果出现此种情况是允许妇女改嫁的,女性可以不用单独守着空虚的家。据《宋史》记载宋神宗元丰时,百姓付泽外出且不知消息,御史黄廉便准许其妻改嫁。这项立法使得那些长久没有实质性婚姻中的女性可以勇敢的进行改嫁。

在宋代女性对于守寡的传统观念较为开放,女性在亡夫后进行招夫的行为也成为了一种全新的婚姻方式。其中的缘由可能众多,可以是幼子无人抚养,也可以是夫家财产无法守护等。

总体而言女性的再婚权力较前朝都得到了极大的改善,让女性不再受到世俗异样的眼光和道德的指责。

三、 婚姻的形式不再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不管男女都可选择自由恋爱

宋朝在婚姻方面可能真的是较为特殊的一个朝代。在距离今天已经一千多年的宋朝,谁敢想象当时就已经存在了自由恋爱,甚至还有女追男的故事。这部分历史正史的记载较为稀少,但是是确有其事的。

在北宋天圣年间,有两个状元,史称"两宋"。大宋叫宋庠,小宋叫宋祁,两个人都中了进士科。其中大宋中得进士第七名,小宋则为状元,两人来到大殿受到皇帝嘉奖,此时的太后看见后感觉两宋的名字可能不太好看,建议大宋和小宋调换一下名次。大小宋觉得兄弟二人进行调换并无不可。而宋仁宗赵祯命令刘妃进行敬酒,谁知刘妃钦佩小宋之风采风度和胸怀。在后面宴会结束后,小宋和刘妃在路上相遇,小宋为此景写了一首诗《鹧鸪天·画毂雕鞍狭路逢》诗中写到画毂雕鞍狭路逢,一声肠断绣帘中。谁知此诗传到宫中,宋仁宗开始时候极为震怒,但是后来转念一想,便允许刘妃随着小宋去了。在皇帝的妃子中都可以出现自由恋爱,这种情况可能只有宋朝才会出现吧。

大诗人苏轼的结发妻子王弗也是通过自由恋爱相识的。苏轼和王弗相恋半年后才得到了父亲苏洵的允许。这和苏轼的姐姐有着莫大的关系。苏轼的姐姐苏八娘本是嫁给了程之才,谁知程家对苏八娘百般虐待,苏八娘死时才十八岁。苏洵痛失爱女,对于自由恋爱一事业变得不再反对,所以最后愿意去接受自由恋爱的苏轼和王弗。

自由恋爱对比父母之命,可能更加尊重的是男方双方的个人意愿。宋朝对于自由恋爱还是非常愿意接受的,从上文可以看出,不管是身为皇帝的妃子还是下到平民百姓都可以自由的选择自己结婚的对象。

结语

女性在任何朝代都扮演着较为重要的角色,女性的社会地位也应该得到重视,不能将古代的传统观念作为枷锁带在女性身上。在古代女性地位一直都是比较底下,甚至都无法进自主的选择自己的婚姻。宋继五代十一国后,较为发展的人文环境造就了提高女性地位的温床。女性在面对婚姻时可以拥有和男性对等的权力,当然也可以根据个人的意愿去选择任何人。放眼中国历史古朝代可能只有宋做到了如此高度。而女性地位的提高放在现代也不过时,在女性也能做到更多事情的今天,女性的权利也应该相应的提高。

参考文献:

《宋史》

《续资治通鉴长编》

《后汉书·列女传》

《清明集》

关键词: 宋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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