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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创产品开发,馆藏单位就藏品享有哪些权利? 2021-01-14 09:45:54  来源:中国文化报

随着文博单位加大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力度,制约开发工作中馆藏资源授权的制度瓶颈日渐凸显。馆藏单位就藏品享有哪些权利值得深入探究。

中国台北故宫博物院推出的“朕知道了”纸胶带在互联网走红,一度引发公众对博物馆文创产品高度关注。随后诸多博物馆亦纷纷推出文创产品,其中北京故宫博物院推出的故宫口红、《我在故宫修文物》纪录片、《上新了·故宫》综艺节目等文化创意产品,赚足了公众眼球,成长为现象级网红IP。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激发博物馆创新活力,盘活用好馆藏文物资源,推动博物馆逐步开放共享文物资源信息,规范博物馆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相关授权工作,国家文物局组织编制了《博物馆馆藏资源著作权、商标权和品牌授权操作指引(试行)》(简称《操作指引》)并于2019年5月10日印发通知。

《操作指引》指出:“馆藏资源是指博物馆登记备案的所收藏、管理、保护的不可移动和可移动文物、艺术品等,以及在此基础上二次加工得到的,以语言、文字、声像等不同形式记载的藏品状态、变化特征及其与客观环境之间的联系特征等藏品本身蕴含的原始信息,或者经过加工处理并通过各种载体表现出来的信息,包括与之相关的文件、资料、数据、图像、视频等信息资源,包括实物和数字化信息。”

文物保护法第五条规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组织等收藏、保管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博物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博物馆依法管理和使用的资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

依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国有博物馆馆藏文物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国有博物馆因其公有属性,实际上是代表国家对文物进行管理,故所谓的博物馆文物管理权本质上即是一种对国有财产的管理权,因而国有博物馆可对其馆藏文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能。

由个人、企业等投资设立的非国有博物馆(如观复博物馆、保利艺术博物馆等)并不受前述文物保护法第五条所约束,其馆藏文物主要经由文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所规定的购买、接受捐赠与依法交换等形式获得。非国有博物馆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其馆藏的文物享有所有权,但此种所有权相较于普通“物”的所有权仍将受到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限制,其所有权权能并不完整。

对于文物之外的其他馆藏艺术品等,因其并不具备“文物”这一特殊属性;依照《博物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博物馆可以通过购买、接受捐赠、依法交换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方式取得藏品”,博物馆可以对馆藏艺术品等享有所有权。另外,依照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对于尚在著作权保护期内的馆藏艺术品等,馆藏单位可以依法享有该类藏品原件的展览权。至于馆藏单位是否享有馆藏艺术品等所承载的其他著作权具体权利,则取决于馆藏单位与艺术品创作者(或者原始著作权人)之间的具体约定。

传统管理模式下的博物馆基于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会通过仿制、扫描、拍摄等方式对藏品实物进行处理,为更好地提供社会服务,博物馆也会制作一些具有宣传、教育意义的画册、录音录像制品等。

随着文博单位开发文化创意产品潮流的兴起,目前诸多博物馆通常依托信息技术对藏品实物进行数字化处理,形成包含藏品实物影像、文字语音介绍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在内的综合性数字化呈现内容。这些藏品实物的转化形式与藏品一同构成了博物馆馆藏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该类馆藏资源系由博物馆自身或委托他人制作而成,博物馆可以基于自己的创作活动或委托创作合同约定等对其依法享有著作权或者形成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竞争利益。

随着文博单位加大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力度,制约开发工作中馆藏资源授权的制度瓶颈日渐凸显。馆藏单位就藏品享有哪些权利值得深入探究。

中国台北故宫博物院推出的“朕知道了”纸胶带在互联网走红,一度引发公众对博物馆文创产品高度关注。随后诸多博物馆亦纷纷推出文创产品,其中北京故宫博物院推出的故宫口红、《我在故宫修文物》纪录片、《上新了·故宫》综艺节目等文化创意产品,赚足了公众眼球,成长为现象级网红IP。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激发博物馆创新活力,盘活用好馆藏文物资源,推动博物馆逐步开放共享文物资源信息,规范博物馆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相关授权工作,国家文物局组织编制了《博物馆馆藏资源著作权、商标权和品牌授权操作指引(试行)》(简称《操作指引》)并于2019年5月10日印发通知。

《操作指引》指出:“馆藏资源是指博物馆登记备案的所收藏、管理、保护的不可移动和可移动文物、艺术品等,以及在此基础上二次加工得到的,以语言、文字、声像等不同形式记载的藏品状态、变化特征及其与客观环境之间的联系特征等藏品本身蕴含的原始信息,或者经过加工处理并通过各种载体表现出来的信息,包括与之相关的文件、资料、数据、图像、视频等信息资源,包括实物和数字化信息。”

文物保护法第五条规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组织等收藏、保管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博物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博物馆依法管理和使用的资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

依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国有博物馆馆藏文物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国有博物馆因其公有属性,实际上是代表国家对文物进行管理,故所谓的博物馆文物管理权本质上即是一种对国有财产的管理权,因而国有博物馆可对其馆藏文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能。

由个人、企业等投资设立的非国有博物馆(如观复博物馆、保利艺术博物馆等)并不受前述文物保护法第五条所约束,其馆藏文物主要经由文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所规定的购买、接受捐赠与依法交换等形式获得。非国有博物馆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其馆藏的文物享有所有权,但此种所有权相较于普通“物”的所有权仍将受到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限制,其所有权权能并不完整。

对于文物之外的其他馆藏艺术品等,因其并不具备“文物”这一特殊属性;依照《博物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博物馆可以通过购买、接受捐赠、依法交换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方式取得藏品”,博物馆可以对馆藏艺术品等享有所有权。另外,依照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对于尚在著作权保护期内的馆藏艺术品等,馆藏单位可以依法享有该类藏品原件的展览权。至于馆藏单位是否享有馆藏艺术品等所承载的其他著作权具体权利,则取决于馆藏单位与艺术品创作者(或者原始著作权人)之间的具体约定。

传统管理模式下的博物馆基于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会通过仿制、扫描、拍摄等方式对藏品实物进行处理,为更好地提供社会服务,博物馆也会制作一些具有宣传、教育意义的画册、录音录像制品等。

随着文博单位开发文化创意产品潮流的兴起,目前诸多博物馆通常依托信息技术对藏品实物进行数字化处理,形成包含藏品实物影像、文字语音介绍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在内的综合性数字化呈现内容。这些藏品实物的转化形式与藏品一同构成了博物馆馆藏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该类馆藏资源系由博物馆自身或委托他人制作而成,博物馆可以基于自己的创作活动或委托创作合同约定等对其依法享有著作权或者形成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竞争利益。

关键词: 文创产品 博物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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