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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版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2021-03-30 09:54:01  来源:经济参考报

电影《你好,李焕英》上映大火,而在上映的同时,一些盗版片源却在网络中流传。影视剧盗播事件时有发生,而技术和网络的发展,使制作、传播盗版片源的成本更低、手段更加隐蔽。

盗版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盗版,即未经著作权人或邻接权人的许可,将其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等进行复制、发行的行为。著作权法中规定的各种类型的作品、制品都可能成为盗版的对象,例如小说、影视剧、图书、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等等。

盗版的行为多种多样,从行为方式上可以分为三种:一是制作盗版复制品的行为,即对作品进行复制,制作出复制品,如在观影的同时对电影进行录制,这些盗版复制品的制作者是侵权的源头;二是传播盗版复制品的行为或者为盗版提供帮助的行为,即自身没有制作盗版内容,而是对盗版内容进行传播,如将某个盗版影片上传到某网站中,或某个网站专门存储并提供盗版复制品;三是销售盗版复制品的行为。

随着数字网络技术的发展,传播盗版复制品的低成本、高利益使盗版更加猖獗。盗版内容一旦被非法上传,会在极短的时间内给权利人造成巨大的损害。盗版者则通过销售盗版资源、赚取广告费等方式进行盈利。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等行为构成侵害著作权行为,承担侵害著作权的民事责任。如果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则还应承担行政责任,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还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侵权花样繁多 网络成盗版重灾区

网络的发展,使传播盗版片源变得极其简单。传统的用某个网站存放盗版的方式已经随着打击力度的加大变得有所收敛,然而盗版的传播花样繁多,侵权方式愈加隐蔽。

花样一:通过社交媒体传播盗版。在朋友圈、公号、微博、贴吧中传播盗版链接,或者在微信群内分享盗版资源。

花样二:通过电商平台传播盗版。据报道,在电商平台,花费5元就能买一单《你好,李焕英》的电影资源。盗版商家在电商平台上售卖片源,通过发送链接、网盘分享的方式给消费者发送盗版片源。

花样三:酒店里面的点播传播盗版。如在酒店客房内的电视上,可以通过扫描二维码方式购买并播放影片。

花样四:网咖、私人影院传播盗版。在网咖和私人影院内通过局域网的方式传播盗版片源。

值得注意的是,付费、营利都不是侵害著作权的必须的构成要件,免费提供盗版资源同样构成侵权。盗版行为已经渗透到文化生活的各个方面,可谓无孔不入,不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我们每个人都可能成为盗版的传播者,构成侵权。

网络盗版会带来怎样的刑事责任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印发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了网络侵害著作权定罪量刑的标准,刑法修正案也提升了量刑。以营利为目的,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传播他人作品的数量合计在五百件(部)以上的;传播他人作品的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万次以上的;以会员制方式传播他人作品,注册会员达到一千人以上的;数额或者数量虽未达到上述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以及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而如果实施上述行为,数额或者数量达到上述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则属于刑法中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则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除此之外,盗版行为还可能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即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侵犯他人著作权的作品等行为,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关键词: 刑法 网络盗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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