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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孩子”称谓 不符合未成年人保护理念? 2021-05-27 15:04:51  来源:成都商报电子版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两法均是今年6月1日起施行。5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围绕这两部新法组织了媒体集体采访活动。

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 学校应依法加强管教

对于备受关注的校园欺凌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回应:解决这一问题,既涉及加强未成年人保护,也涉及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对此,两部新法律从多个方面作出规定。

这位负责人举例介绍,如在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职责中,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不得放任、唆使未成年人欺凌他人。

在明确学校的防控职责方面,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

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

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对于教育行政部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明确,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制度,鼓励和支持学校聘请社会工作者长期或者定期进驻学校,参与预防和处理学生欺凌等行为。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还规定,学校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完善学生欺凌发现和处置的工作流程,严格排查并及时消除可能导致学生欺凌行为的各种隐患。

此外,根据欺凌行为严重程度,学校、公安机关可以采取相应的管理教育措施或者矫治教育措施。如未成年学生有学生欺凌行为,情节轻微的,可以由学校采取相应的管理教育措施。对于达到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欺凌行为,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制止,依法调查处理,并可以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采取措施严加管教。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矫治教育措施。

孩子沉迷网络?

家庭学校社会共同干预

对于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相关负责人回应:未成年人保护法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充分发挥家庭、学校、社会各方面力量,采取一系列措施,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进行预防和干预。

上述负责人介绍,首先,在“家庭保护”一章中,进一步明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相关监护职责。第十六条规定,应当“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第十七条规定,不得“放任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其次,新增“网络保护”专章,其中明确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在预防和干预沉迷网络方面的职责,以及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校、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各方面预防沉迷网络的义务。

第七十四条规定,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在线教育网络产品和服务,不得插入网络游戏链接,不得推送广告等与教学无关的信息。

“熊孩子”称谓

不符合未成年人保护理念

针对社会上一些关于未成年人保护法是“熊孩子”的“护身符”的说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回应,给有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戴帽子,叫“熊孩子”,这本身就不符合保护未成年人的理念,一定程度是戴着墨镜看待“问题儿童”。

这位负责人解释,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的是所有未成年人,是这一承载着中华民族未来希望的特殊群体的整体,不单是哪一个个体,通过实现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因极个别未成年人有了罪错,就认为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是“熊孩子”的“护身符”,这是片面的,甚至是不负责任的。

“未成年人是一个特殊群体,心智相对不成熟,认知水平偏低,自控能力较差。少数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是各种原因造成的,更多的原因应归于我们成年人,不能简单地归罪于未成年人自身。”上述负责人表示,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采取教育的手段进行挽救,让其重新健康成长,是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做法。

关键词: 熊孩子 未成年人 网络教育 家庭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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