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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滥用人脸识别说“不” 实现自己的“脸”由自己作主 2021-08-25 09:59:08  来源:吉林日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在日前公布,这是一部保护人脸信息安全,维护公民人格权益的重要司法解释。

年来,人脸识别技术发展迅速,在移动支付、安保等众多领域得到广泛应用,为公众日常生活带来极大便利。如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就以“人脸识别+身份绑定”,使号贩子失去了现场“投机挂号”的操作空间。在不少刑事案件的侦破过程中,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也解决了不少难题。但由于人脸信息具有唯一和不可更改,加上社交属强,容易被采集,在使用过程中,很容易被滥用。如未经许可被违规收集,一些居民小区强制采用“刷脸”进门,甚至有人脸信息在网上被公开出售……由此引发的安全隐患及纠纷日益增多。在此基础上,最高法出台相关规定回应社会反映强烈的一系列问题,有望为民众维护合法权益提供更加权威的依据。

对于是否必须刷脸进小区这一焦点,《规定》第十条明确:“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以人脸识别作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出入物业服务区域的唯一验证方式,不同意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请求其提供其他合理验证方式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这一规定,业主向管理人说“不”更有底气,可请求其提供刷卡、电话呼叫等合理方式进出小区。

《规定》第四条对处理人脸信息的有效同意采取从严认定的思路。对于信息处理者采取“与其他授权捆绑”“不点击同意就不提供服务”等方式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自然人同意处理其人脸信息的,信息处理者据此认为其已征得相应同意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条规定不仅适用于线上应用,对于需要告知同意的线下场景同样适用。这意味着,司法解释给相关场景应用开发者划定了一条法律红线,“不交出人脸信息就不能使用”的“勒索式潜规则”成过去时。

《规定》还确认,在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用人脸识别技术进行人脸验证、辨识或者分析,应当认定属于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行为。这对保护我们线下各项活动中的人脸信息安全起到了重要作用,为被侵权人的维权行动提供了明确法律依据,对公共场所的经营者能起到有力震慑。

更令人欣慰的是,此次出台的《规定》明确将“受害人是否未成年人”作为认定责任的考量因素,对于违法使用未成年人人脸信息的,在承担责任时依法予以从重从严,有力地保护了孩子们的健康成长。这样的规定正是社会亟需的。根据一份来自共青团中央的报告显示,2020年我国未成年网民规模达到1.83亿,个人信息未经允许在网上被公开的比例为4.9%。孩子们的人脸信息泄露,被不当使用,影响可能伴随其一生,后果极为严重。

人脸识别,事关人格尊严,也涉及公共安全。为了衡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还明确了使用人脸识别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比如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为依法依规使用人脸识别技术维护公共安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夯实法治保障。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相关规定的颁布实施,各地司法部门通过审理相关案件,用司法之剑向滥用人脸识别说“不”,一定会更好推动人脸识别技术在法治轨道健康发展,让公众不再为自己的“脸面”担忧,实现自己的“脸”由自己作主,更好保护个人权益不再受侵害。(柳五 )

关键词: 滥用人脸 人脸识别 小区 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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